外汇管制,外籍华人和PR是否不受影响?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名为《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有图有真相!
1、移民转移
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可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2、继承转移
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也就是说,拿到了海外身份的华人,在正式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可以有机会将国内的资产,或是继承的遗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刚刚取得移民签证是不可以申请移民转移的,因为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
此外,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争议。
合法移民财产转移需要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核准,办理成功的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必须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
而且,所有合法移民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向外管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因此大家一定要提前规划好自己将要转移的财产数额。
二、材料准备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版)》,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 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1)个人薪酬所得,需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经营收入,需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等材料。
(3)资本所得及变现: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需提交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4. 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由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5.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申请继承转移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版)》,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
1.《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4. 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
5. 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由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6.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拟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规定: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有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不需要公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具体指什么?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规定:
A、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 申请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2. 申请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 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4. 申请人是台湾地区居民,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B、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 若申请人是外国公民,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 若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 若申请人是台湾地区居民,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五、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规定:
申请人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需提交:
1.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
3. 有关合同、协议原件;
4. 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
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需补办申报纳税。
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或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大家切勿为了贪一时之便利,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